23日,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分裂國家罪判處伊力哈木·土赫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昨天,新華社發佈《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國家案庭審紀實》。
  律師為伊力哈木作無罪辯護
  9月11—18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國家罪一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審判長說明,根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申請,庭審活動使用漢語進行。
  庭審中,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以不具有分裂國家故意、沒有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授課內容和發表的文章屬學術觀點等進行辯解和否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案件由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管轄提出異議,並作無罪辯護。
  公訴人稱其拒不認罪悔罪
  公訴機關依法、以事實證明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對此案具有管轄權,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合法,並當庭出示證人證言、課堂講課視頻、電子證物勘驗報告、指認記錄、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32組210餘份證據,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
  公訴人在最後陳述中強調,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作為一名教師本應教書育人,身正為範,而其卻食國祿、忘國恩,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其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拒不認罪悔罪,態度極為惡劣,應從重處罰。本版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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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實錄
  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維吾爾在線”是為了消除各民族間誤解,促進交流。“維吾爾在線”沒有一篇文章主張分裂。
  公訴人:出具了公安機關從“維吾爾在線”網站勘驗提取涉案的100餘篇具有分裂國家內容的文章。
  犯罪集團成員帕某等證人證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維吾爾在線”網站,宣揚分裂思想,培養自己的團隊,在一些社會問題上挑撥民族關係,通過在網站上發表維吾爾不斷被打壓的文章,引起國際社會關註,以達到新疆“高度自治”。
  多名證人證言證實,“維吾爾在線”網站自創建以來,人員的任用、職責分工等都是由伊力哈木·土赫提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審核,並專門指使通訊員按照其要求收集信息撰寫、發佈文章。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為逃避監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羅某將“維吾爾在線”網站服務器由中國境內遷往境外,由某境外媒體記者米某負責“維吾爾在線”網站的維護;通過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等方式炒作涉疆問題;指使集團成員使用翻牆軟件訪問境外媒體網站,翻譯、轉載《鬍鬚、面紗與維漢矛盾》等多篇文章在“維吾爾在線”網站發表;同時某境外媒體從“維吾爾在線”網站轉載、引用多篇炒作涉疆問題的文章。
  大學課堂上,公然宣揚民族分裂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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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力哈木·土赫提:我有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公訴人: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性權利,但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是不能濫用的。當權利的濫用侵害到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時,不僅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更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打擊。
  公訴人出具的學校教學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公然宣揚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漢人的嗎?不是,首先是我維吾爾人的,首先是我們中亞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國人,因為我是維吾爾人。我們的驕傲是偉大的吐克斯汗。”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講課,聽課的學生不多,沒有造成什麼影響,危害不大。
  公訴人指出,帕某就是聽了被告人的課,受分裂思想蠱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團,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這正是被告人講課造成的危害後果。
  杜撰調查報告,偽造支持“高度自治”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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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力哈木·土赫提:這個調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過專業建議。我自己也做過調查,但沒有公佈數據。
  公訴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並未組建課題組,不僅沒有到上述地區進行過社會調查,也沒有在網上做過任何問卷調查。而伊力哈木·土赫提與辯護人均未出示做過調查的證據。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該調查報告2010年11月12日發表於“維吾爾在線”網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主要內容為:經過幾年的文獻與問卷準備和實地調查,伊力哈木老師組織的維吾爾在線《新疆民族關係研究》課題組於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六市兩縣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內地三市進行了問卷調查和訪談。該報告中的維吾爾族自治和獨立傾向部分的調查結果:12.3%的維吾爾人認為獨立建國才能解決維漢問題,而81.3%認為“高度自治”可以解決維漢問題。
  據公安機關調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並未組建課題組,不僅沒有到上述地區進行過社會調查,也沒有在網上做過任何問卷調查。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稱“我的自治觀點很明確。”“我是自治派。”“我希望新疆以聯邦的形式留在中國。”
  多次造謠生事,歪曲個案煽動民族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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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政府沒有公佈證據,自己不知道事實真相。
  公訴人:“4·23”等暴恐案件發生後,媒體及時公佈了案件起因等情況,明確了案件定性,被告人關於不知道事實真相的辯解與事實不符。
  公訴人出具證據顯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發生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體已經公佈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維吾爾在線”網站撰寫、轉載《新疆巴楚居民稱:警民糾紛釀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結果》,稱“因社區幹部和警察掀開一位維吾爾女性的面紗,導致警民發生衝突,最終釀成血案。”
  書證顯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學校內發生一起普通的民漢兩學生鬥毆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該案件後,指使集團成員歪曲事實真相,撰寫文章,捏造所謂的維吾爾族學生買某被漢族室友圍毆致重傷,可能導致失明等事實,並暗示該事件與“巴楚事件”有關,惡意製造民族矛盾。
  鄯善“6·26”嚴重暴恐案件發生後,“維吾爾在線”網站公然造謠稱“慘案由強拆徵地引發”,並連續發表多篇煽動性文章。
  寫文章煽動暴力,引發嚴重暴力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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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被告人曾公開表示反對恐怖主義,學生聽了他的課也沒有走極端。
  公訴人:2009年“6·26”韶關事件後,伊力哈木·土赫提發表多篇文章煽動民族仇恨,引發了烏魯木齊“1·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活動。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嚴重後果。2009年“6·26”韶關事件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聯網絡炒作該事件,“維吾爾在線”網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發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諧共處的神話》等文章,攻擊政府,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恨。
  在“維吾爾在線”煽動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言論的影響之下,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劃、實施了非法聚集,引發了烏魯木齊“1·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  (原標題:新華社發佈伊力哈木分裂國家案庭審紀實 公訴人怒斥被告人:食國祿,忘國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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